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 |
发布日期:2022-12-12 16:1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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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新区原秀洲交警、人武部宿舍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征收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新区原秀洲交警、人武部宿舍项目 二、征收目的 因嘉兴市旧城区改建需要,优化运河新区空间布局,提升综合服务功能。 三、征收范围 东至二环西路 ,西至昌盛路,南至桐乡大道,北至文昌路 四、征收部门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五、征收实施单位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城市建设管理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新区原秀洲交警、人武部宿舍项目补偿方案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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