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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2 15:3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完成我市2013年和“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毫不松懈地推进减排工作

        (一)“十二五”以来污染减排进展总体顺利。“十二五”以来,全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着成效。2011~2012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较“十一五”期末累计削减8.03%、5.45%、7.39%、0.08%,进展总体顺利。

        (二)“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我市已进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发展的攻坚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污染物排放新增量将进一步增加。而我市产业结构偏重、缺少减排效果明显的重大工程、机动车污染防治减排体系仍未建立等影响污染减排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尤其是氮氧化物距离“十二五”期间削减12.7%的目标差距较大,如不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减排任务难以完成,形势十分严峻。

        (三)把污染减排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五次会议精神,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加快打造“三城一市”、全面建设“两富”现代化嘉兴的高度,充分认识污染减排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污染减排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狠下决心、强化措施、倒排进度、严格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污染减排,确保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努力将嘉兴建设成美丽中国的先行区。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和评价考核

        (四)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辖区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落实当地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法定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把污染减排与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满足公众不断提升的环境诉求结合起来,统一部署推进本地区的污染减排工作。要把减排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牵头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域污染减排工作;经信部门负责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农业经济部门负责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作。

        (五)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地方与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实行县(市、区)党政领导约谈制度,其中未完成指标在两项以内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未完成指标达三项的,约谈政府主要领导;四项指标均未完成的,同时约谈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指标的新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污染减排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的地区、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抓紧实施包括嘉兴联合污水处理厂在内的列入《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23家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确保在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提标改造。继续加强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2013年底前,全市建制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镇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50%以上,城乡一体新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建成50座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分散居住农户生活污水处理受益率达到40%。2015年底前,嘉兴中心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各县(市、区)中心城区及重要发展区域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0%,建制镇镇区污水处理率达到75%,新社区、“两新”社区严格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系,所有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实现达标入网。探索发展适合嘉兴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工艺,实现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部建成规范化污泥处置工程。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的政策,对城镇污水收集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给予必要扶持,加快污水处理市场化进程,鼓励和引导工业或其他用户使用再生水。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和督促考核,提高污水处理中控系统的规范建设和运行水平。

        (七)加快实施脱硫工程建设。加快重点行业脱硫工程建设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在2013年底前,完成辖区内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设施改造和脱硫设施中控系统建设,并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5%以上。已建成脱硫设施、但烟气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必须进行脱硫设施改造。秀洲区协鑫环保热电、秀洲区龙源纺织、平湖德力西、平湖市荣晟纸业、桐乡市荣翔热能、桐乡市新都绿色能源、海宁市红宝热电、海宁马桥大都市热电、海宁市宝峰热电、港区嘉化能源等列入《浙江省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完成建设。

        (八)全面推进热电企业脱硝工程建设。加快重点行业脱硝工程建设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确保在2013年底前完成辖区内65T/H及以上燃煤锅炉低氮燃烧或炉外脱硝工程建设,并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50%以上。平湖市荣晟纸业、港区嘉化能源、桐乡市新都绿色能源等列入《浙江省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企业必须在2013年9月底以前完成建设任务。

        (九)积极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加速淘汰黄标车,严格新车以及二手车辆准入,加大在用车排气检测和环保标志发放力度,严格实行县以上城市黄标车区域限行,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排放标准,稳步推进汽柴油油品升级。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排气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部门在车辆检验时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2013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黄标车淘汰年度计划及资金补助政策,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体系并投入运行。

        (十)深化农业源污染减排。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和污染物排放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13〕17号)要求,将生猪存栏总量控制在年度目标以内。大力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完善养殖业规划布局,禁养区限养区规划到村,严格控制和削减养殖总量。全市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治理设施有效运行。南湖区士法禽业有限公司、舜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海盐县叶文辉养鸡场等列入国家减排目标任务书的减排治理工程,必须确保在2013年底前完成。

        四、总量控制,强化环境资源配置推动转型升级

        (十一)严格新建项目总量准入控制。严格落实新上项目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总量削减替代制度,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规定比例对主要污染物进行外部削减替代。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重污染行业新建项目行业内部总量替代制度,实现重污染行业总量内部点对点替代;对未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同类行业新增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对生态破坏严重或环境信访投诉强烈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十二)加快推进结构减排和四大行业整治提升。更加注重盘活存量与优化增量相结合,大力实施“退低进高”、“退二进三”,着力抓好新产业、新企业的培育,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推进印染、造纸、化工、制革四大行业整治提升,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要求,优化全市印染行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全面提升工艺装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有效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2013年9月底前,全市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43家印染企业、17家造纸企业、8家制革企业、43化工企业必须全部淘汰关停到位。

        (十三)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燃煤总量,充分利用现有电源资源,推动“上大压小”和中小机组油改气、大机组供热改造。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制订落实鼓励燃煤、燃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政策,推进工业企业锅炉实施煤改天然气、重油改天然气工作。加快中心城区无燃煤区建设,2013年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区全部建成禁燃区。完善热力布局规划,鼓励企业采用集中供热,加大分散小锅炉的拆除力度,拆除集中供热有效范围10T/H以下分散燃煤锅炉。在禁燃区内严控工业企业新增燃煤(重油)锅炉审批,今后三年原则上不新建除集中供热以外的燃煤锅炉。强化重点用煤单位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严控全市新增用煤总量,全市热电、火电企业今后三年的煤炭消费增量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以内。

        五、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减排项目效能

        (十四)高度重视对重点减排项目的监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2〕59号)和《嘉兴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2〕171号)的要求,加强对运行负荷率、出水达标率和污泥安全处置率的监管和考核,并将其作为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入网进水浓度较上一减排年度核定值已有下降,但仍存在出水浓度较上一减排年度核定值上升或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污水处理达标率不高的污水处理厂,各县(市、区)必须严格实行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实现达标排放。加强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完善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重点核查运行维护记录和原辅材料消耗、能源消耗及副产物产生量,确保脱硫脱硝效率。

        (十五)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执法监管。加强对造纸、印染、电力等减排全口径核查行业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治污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督促企业用好治污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加大对纺织印染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确保全市所有纺织印染企业排放的废水主要污染物在2014年底前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通过开展监督监测、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除由环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外,当地政府应对其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六、完善政策,进一步深化机制创新

        (十六)健全完善环境资源配置制度体系。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推行以减量定增量,一个地区的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污染物减量指标,各地在确保完成减排任务的基础上可以运用一定比例指标作为政府的排污权储备,重点支持省和地方的重大项目建设。推行刷卡排污制度,全面建立“一企一证一卡”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模式,实现企业环境管理从浓度控制向浓度、总量双控制转变。

        (十七)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继续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各地要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继续扩大交易标的,在实行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氨氮和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完善排污权交易办法,建立健全排污权回购、临时交易、租赁、竞价等制度,逐步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企业间排污指标交易,公平分配企业减排责任义务,将排污权交易资金反哺减排重点项目。

        (十八)建立健全有利于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污染减排中的主导作用。综合采取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减排重点工程,鼓励地方和企业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污染减排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污染减排、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依法实行相关优惠措施。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增加对污染减排领域的投入。各地要加快研究制订对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淘汰黄标机动车的资金补助政策,通过补助、以奖代补、奖励等方式,推动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健全奖惩对称的减排激励机制,落实脱硫脱销的电价补贴、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排污收费等政策。

        七、完善预案,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十九)加快制订完善“十二五”年度减排应急预案。各地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和各地“十二五”减排任务进展情况,围绕确保完成减排目标任务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细化实际措施,明确在进入减排预警状态后,对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工业企业减排项目、结构减排项目采取的具体措施。要抓紧排出一批减排量大、见效快的结构减排工程作为年度应急项目,并上报市政府。在进入减排预警状态后,要立即启动减排应急预案,对列入市年度减排计划、但未能按照计划期限建成投运的工业企业减排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下达限期治理要求,待减排设施建成投运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列入市年度减排计划、但未能按照计划期限关闭的结构减排项目,于规定期限次月起,由各县(市、区)政府下达关停或搬迁要求。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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