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布日期:2022-12-12 12:0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垦造耕地质量,提高新增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12〕74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垦造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3年起,各地要全面加强垦造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管理工作,新增垦造耕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率达100%,每年种植农作物面积达到可种植面积的95%以上。垦造耕地后续管理满3年后,土壤地力等级提高一个级次,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田配套基础设施维护完好。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农业经济部门负责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工作指导和督查,承担垦造耕地质量评价及地力培肥和土壤质量检测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全市耕地质量定期监测及垦造耕地市级评价项目和省级地力监测点土壤的检测。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与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工作指导和督查,开展新增耕地分等定级年度变更调查及信息化建设。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垦造耕地后续管护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县(市、区)农业经济部门是垦造耕地后续管护申报项目的监管主体,负责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垦造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项目的确认,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做好项目区土壤样品的采集、检测、评价和项目区主栽作物地力培肥的技术指导及协调有机肥、配方肥供应,建立耕地质量定期监测网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检查、监督及项目验收。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垦造耕地竣工图及清册资料等,参与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督查、验收及项目农田配套设施维护情况的检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修缮损坏的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组织开展新增耕地分等定级工作,建立垦造耕地管理信息系统。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参与项目验收、考核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的申报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垦造耕地承包、流转和对种植户的指导、督查等工作,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申报、验收申请。 (二)强化项目管理。 申请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必须在地力评价、农村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项目市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必须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且承包经营期不少于3年,项目实施区不得种植苗木、开挖鱼塘、搭棚养殖。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项目实施年限必须在3年以上。 各县(市、区)农业经济部门牵头负责新增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管理工作,每年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县(市、区)农业经济部门进行检查考核,3年后由县级组织验收,市级抽查备案。 (三)严格资金使用。 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资金实行报账制,主要用于补贴购买使用有机肥和氮磷钾专用复合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深耕熟化土壤、技术培训、印发资料等。三年管护期内,市本级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补助资金累计不高于1000元/亩,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按项目验收面积给予每亩200元补助。 市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经济等部门共同成立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审定市本级当年立项项目,审核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各县(市)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经费及质量检测评价和管理资金等由县(市)政府或县(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农业经济、国土资源等部门及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升农业发展后劲、保障用地需求、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及时掌握垦造耕地的质量变化,不断完善垦造耕地后续管护监管机制,真正把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推动责任落实。各级农业经济等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质量管理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垦造耕地后续管护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耕地质量监管、检测设备,加大耕地质量监测力度,扎实推进耕地地力质量评价工作,突出抓好垦造耕地质量评定和后续管护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可持续利用。 (三)强化考核督查。市、县两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垦造耕地后续管护目标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辖区垦造耕地后续管护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和督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市级抽查或县级督查中发现新增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不到位或监管不力的,要扣该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补助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在项目整改未完成前,不再受理镇(街道)新的农村土地整治或土地开发整理申报项目。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考核验收办法及奖惩措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