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12 11:1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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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发挥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促进转型升级、改善社会民生”的作用,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充分激发投资增长的内生动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转型升级”的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落实扶持政策,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将国家、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民间投资平稳较快增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对民间投资开放。 ——坚持“平等对待”。凡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 ——坚持“公平竞争”。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在适用的范围内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坚持“信息公开”。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行业或领域的投资发展信息,民间投资主体都有权了解咨询。 (三)总体目标。通过实施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市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提升1个百分点以上,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民间投资总量超过1600亿元。 二、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做大做强 (一)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以及公路、水运、港口码头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鼓励民间资本举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机构和兴办上规模综合性医疗机构及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广播影视制作、文化工作室、文艺演出等文化事业服务企业。 (二)推动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三大倍增计划”,并通过优化市域产业空间布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重大产业基地发展导向和鼓励、支持类产业,推动民间资本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业层次,优化投资结构。根据全市生产力布局规划,进一步提升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水平,鼓励民间投资向各类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等专业园区集聚,力争在园区内形成要素互补、产学研互动、上下游配套的联动发展格局。 (三)引导民间资本采取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以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成立独资、合作、联营等形式的项目法人,发展产业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社会事业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现有企业的重组改造,支持民间投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间投资企业间的兼并、收购,提升综合竞争实力。 三、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保障力度 (一)发挥财政性资金拉动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申请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补助性资金以及国外贷款。鼓励民间投资企业主动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民间投资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禁止设置排斥或限制使用民间投资企业产品、服务的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对重点鼓励和引导的民间投资新开工项目,涉及的各类证照工本费、土地登记费、白蚁防治费等酌情予以减免。采取政府投入引导、社会风险资金参与、境内外投资结合等方式多元化筹集资金,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效益和科技型、外向型、创意创新型的初创中小企业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民间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民间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超额部分减半征收。 (三)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参股、控股和创办地方性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利用金融市场平台发行股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实现再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省股权交易中心平台,通过引进股权投资、实施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多渠道融资。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有利于民间资本参与和退出的机制,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的发展,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公司),以天使投资等方式对中小型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四)实行鼓励民间投资的土地管理政策。逐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对属于国家鼓励类的民间投资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的原则确定受让人;也可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对依法取得土地的民间投资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国家标准、不改变土地登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处于中心城区、符合整体搬迁条件的民间投资企业实施“两退两进”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且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在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省奖励指标。 (五)实施民间投资项目环保帮扶政策。坚持“有保有压”,对列入省级投资计划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以及特大型产业项目优先配置环境容量指标。对符合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审批时限分别从法定的60个、30个和15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10个和5个工作日。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在受理企业的环保核查报告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咨询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环评影响评价监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等专业技术服务,服务费用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计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企业优化投资结构。培育扶持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物联网及相关产业、生物和核电关联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抓好若干具有突破性、带动性、示范性的关键项目,扩大产业规模,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支持民间投资企业以股权、债券等出资组建公司。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鼓励民间投资企业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与服务外包、物联网、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投资力度,引导民间投资企业由传统制造的低端行业向研发设计、咨询服务、信息技术等高端行业转移,加速从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低水平产业领域退出。 (七)鼓励民间投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间投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对企业赴境外投资生产性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达50(含)~100万美元且有销售实绩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中方实际投资额达100(含)~200万美元且有销售实绩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中方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且有销售实绩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民间投资企业跨国兼并、收购国外企业,对企业兼并或收购境外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额达10(含)~10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中方实际投资额达100(含)~5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中方实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在保障有效监管前提下,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收”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放宽至符合条件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加大进出口减免税政策的宣传,对民间投资的重大项目提前介入,提供一站式服务。 (八)强化民间投资的科技与人才政策保障。培育发展一批重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实施专利战略,提高民间投资企业创新积极性,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民间投资项目,由财政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给予项目核心成员在住房、学术活动资助、医疗保障、家属就业及子女就学等方面政策优惠。 四、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加快研究制订行政审批流程和环节优化方案,进一步下放审批管理权限,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继续推进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归并,允许根据项目规模、工艺复杂程度和资源环境影响程度等,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灵活变通、分类审批,归并审批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联动推行“模拟审批制”、“联合会审制”、“项目审批代办制”,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服务。 (二)建立投资信息发布机制。加快民间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建立健全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和重大项目推介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社会资本参与的建设项目,吸引各类资本进入。 (三)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重点建设科技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平台,面向民间投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信息咨询等服务。建立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培育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仲裁、咨询、财务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及服务收费行为,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的社会服务。 (四)努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弘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间投资企业家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和不重复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不叠加享受;同一事项涉及其他政策的,由企事业单位选择一个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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