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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0:5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普查的意义

        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的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做好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可移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普查的各项要求

        各县(市、区)要抓紧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普查经费,制订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是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县(市、区)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二)时间安排。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时间从2013年2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汇总验收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主要任务是制订普查实施方案,成立普查机构,组建、培训普查队伍,调查确定普查单位。第二阶段: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有序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采集、登录、报送、审核。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主要任务是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验收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普查涉及面广、时间长、任务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确保普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建立机构。成立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文化局(文物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局(文物局)、市统计局、市民宗局、市国资委、市科协、市档案局、嘉城集团、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文物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经费。各级政府应将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本辖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费预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办公经费、出版印刷费等。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将宣传动员作为普查的一项重要工作贯穿始终,切实把握普查各阶段的宣传重点,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有关要求及文物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普及推广文物知识,不断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为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由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下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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