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嘉兴市2008~2012年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12 09:4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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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根据《嘉兴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嘉兴市2008~2012年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是:自2008年以来,在全市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职员、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党务工作者及其他人员。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市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车间(科、队、所)、班组、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已获得嘉兴市级或以上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称号的对象不再参加评选。 评选名额:市劳动模范100名;市先进集体30个。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政治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降低资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完善社会管理,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推进现代化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本职工作岗位尤其是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廉洁自律,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及抢险救灾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在政治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市先进集体: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创业创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加强自主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科学发展,大力提高职工素质,劳动关系和谐;注重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生态环境,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公正廉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评选推荐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坚持评选条件,严格人员比例,规范推荐程序,真正评选出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社会公认的个人和集体。 (一)我市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由各级劳模先进评选委员会负责,同级劳模先进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和单位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各口牵头部门负责综合平衡、评选推荐。中央、省(部)、市属单位,其党组织关系在当地的,由所在地推荐上报;党组织关系不在当地的,由牵头部门协调征求上级单位意见后统一上报。推荐人选经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主管(归口)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 (二)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自下而上、走群众路线,被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签署意见并在人选所在单位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劳动模范原则上从县(市、区)级劳模和市级系统先进工作者中推选,一线劳动者(包括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工段长、班组长、柜组长和直接从事种养殖业的农业劳动者等)不低于40%;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的上述人员等〕不超过20%;要严格掌握比例,兼顾地区、行业和系统的分布。要重视妇女、农业劳动者、科教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重点建设领域等方面先进人物的推荐。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推荐。 (四)推荐企业单位负责人,除符合评选条件外,所在单位应遵纪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支持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工作。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干群关系和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要求所在企业近五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公务员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五)嘉兴市2008~2012年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推荐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进行,3月15日前各县(市、区)、市属各牵头部门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劳模先进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联系电话:82080063、82078501)。市劳模先进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汇总、初审、考察后,报市劳模先进评选委员会审核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在《嘉兴日报》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表彰与奖励 对评选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嘉兴市劳动模范”和“嘉兴市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布证书、奖章和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附件:1.嘉兴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2.市属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分配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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