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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6:3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

        建设实施意见

        嘉兴市于2011年7月被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发展低碳经济,着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圆满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绿色建筑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建筑节能为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扩大和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体制和机制,切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实现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13年底,全市新增太阳能光热、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86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全面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体系建设,基本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措施、技术要求和配套支撑体系;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和应用实现转型发展、升级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水平普遍提高。

        三、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根据各区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状况、地理特征、建筑特点,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及建筑应用技术, 针对推广应用实际,加以分类指导。

        (二)政策引导, 市场推动。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创新投融资机制,合理引导和刺激消费需求,促进企业参与和投入。

        (三)科研先导, 分步实施。以科技创新为先导, 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逐步实现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由单项技术向集成技术升级。

        (四)全面协调, 持续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项工作相融合, 加强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协调,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持续发展。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后上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申报办法另行制定。

        (二)项目评审。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计划。

        (三)项目实施。示范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后进入工程实施阶段。相关部门根据示范工程进度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四)验收评估。示范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项评估和初验。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

        (五)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单位在完成示范项目施工图节能审查,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先拨付50%专项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部分。

        五、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

        1.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确保示范市建设有序、有效开展。

        2.建立强制性推广制度。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工程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的监管体系,做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制定有关技术要求。根据我市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建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类型和建筑功能相匹配的技术要求,以科技引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4.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领导小组与各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实行考核。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5.创新机制,放大效应。采取以奖代补等措施,放大资金使用效应,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二)经费补助

        对使用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项目、配套能力建设,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专项补助资金的90%用于示范项目建设,1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

        1.示范项目建设补助标准。采用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工程,按集热器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置房、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等民生工程给予重点扶持,按集热器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壁挂式(平板)及构件型或建材型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按集热器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居住建筑应标明每户的集热器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公共建筑应标明供热水的建筑面积。采用土壤源热泵技术或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负荷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采用太阳能与地表水源热泵集成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负荷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5元。

        2.配套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发和政策标准制订,建立和完善能耗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管、验收,开展宣传、培训和教育等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嘉兴市政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申报书,确定浙江中德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中心为嘉兴市城市示范技术支撑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单位”)。技术单位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配套能力建设工作。

        3.加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未能按照进度或质量要求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的实施单位,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三)技术支撑

        1.加快科研创新,制定技术规程。研究和制定《构件型太阳能光热系统技术规程》和《地源热泵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开发、集成和应用示范的技术支持力度。

        2.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平台。充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以能耗监测为数据基础,以节能效果为评价基础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评价体系,实现对示范项目的检测和能效评估。

        3.开展专项教育培训。推行岗前培训制度,对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4.开展相关政策及专项技术研究。针对嘉兴实际,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研究,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与技术研发,落实专家咨询、评审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把关。

        六、职责分工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计划制定和项目管理,组织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分级负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市建委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计划制定、施工图审查以及项目建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等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综合协调,指导新能源推广应用,拟定可再生能源与节能互为促进的配套政策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中科技成果的申报、推广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土地审批和使用监管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水利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地表水使用监管,并配合开展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的研究和建设等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各自负责辖区内示范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意见,组织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配合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动示范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和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示范市建设,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应用,切实做好本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确保示范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示范质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工作。各区和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示范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同时努力形成特色,扩大示范效果。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的要责令改正。

        (三)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示范项目实施单位要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设备及产品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检查,安排专人维护、记录设备使用情况并按规定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积极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大意义,推广示范项目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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