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落实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12 16:4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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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调整和落实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提留政策 (一)计提范围 市本级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的行政区域内(下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 (二)计提标准 从2011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规定的计提口径和比例计提,即:按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按以上口径计算的土地出让收益率低于20%的,按20%计算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三)计提办法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宗地预留、按季计提、年终清算。市、区财政部门在宗地出让收入中,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收益率低于20%的按20%计算)预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季计提、年终清算办法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11〕113号)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筹措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87号)不再执行。 二、落实教育资金提留政策 (一)计提范围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 (二)计提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规定的计提口径和标准计提教育资金。 (三)计提办法 教育资金实行宗地预留、按季计提、年终清算。市、区财政部门在宗地出让收入中,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预留教育资金。按季计提、年终清算办法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11〕109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社会保障资金提留政策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从2012年1月1日起签订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社会保障资金计提标准由原按土地出让收益的5%调整为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5%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7〕50号)中,有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社会保障资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其他事项 市、区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分别留归市、区级财政安排使用;市、区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社会保障资金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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