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12 16:4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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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控制和消除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除“四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工作目标。开展“灭鼠、灭蟑、灭蝇、灭蚊先进城区”达标巩固活动,全面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药物消杀和防害设施建设,规范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和密度监测工作,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监管,确保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省爱卫会的复查和全国爱卫会的考核验收,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的复查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指导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以块为主与条块结合、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以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建立健全除“四害”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二、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除“四害”工作职责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除“四害”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全社会集中开展春秋季灭鼠、夏秋季灭蝇、灭蟑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各级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环卫、粮贸、工商、质监、电力、电信、人防、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除“四害”有关的工作。各级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效果评价以及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依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的要求,加强执法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省级以上卫生城市(县城)及所辖街道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二)各部门除“四害”工作责任区域 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内部环境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由各单位负责;未划入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其他公共环境,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场(馆)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公共厕所(储粪池)、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设在主要街道上的垃圾箱(桶)由环卫部门负责。窨井(缸)、下水道由城建部门等责任单位负责。居民住户由居民个人负责;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重点场所和公共场所除“四害”工作。宾馆(饭店)、招待所、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学校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制度,指定人员定期清除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场所,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杀灭鼠、蚊、蝇、蟑螂及其幼虫,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并按照《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和市爱卫会的要求,规范和完善防鼠、防蝇设施,大力推广毒鼠屋、捕蝇笼、长效灭蚊剂等方法,积极探索绿色环保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加强单位住户除“四害”工作。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使用统一的方法和指定的药物、器械,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除“四害”工作,确保达到国家、省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标准。 (三)加强对除“四害”服务机构的监管。在本市从事除“四害”服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单位,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向县以上卫生部门备案。各地要建立除“四害”服务机构等级制度,对除“四害”服务机构进行资质等级管理,由行业协会根据《有害生物防制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对除“四害”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根据不同等级确定服务单位的服务能力与服务范围。除“四害”服务机构开展除“四害”工作,应向当地爱卫办报告,并提交项目合同、方案、药物使用等相关材料,向市、县爱卫办备案。除“四害”服务机构开展除“四害”服务的灭杀效果,应委托具有监测评价能力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监测评价,被服务单位应予以督促。 (四)规范除“四害”药物管理。除“四害”应使用高效、低毒的药物,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剧毒杀虫、灭鼠或其他违禁药物。各级爱卫会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抗药性监测结果,合理选择和使用除“四害”卫生杀虫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 (五)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为单位组织招标、四级监管、以奖代补的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加强运行监管,定期做好监督监测和满意度调查。市爱卫办牵头做好暗访抽查、检查考核和监督指导工作,市疾控中心做好监测和培训工作。加强对社区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市场化工作监管,进一步提高消杀质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除害防病意识,提高参与除“四害 ”工作积极性。 (六)不断扩大市场化服务区域和项目。把新建社区(小区)及时纳入病媒生物防制市场化服务范围,将由春秋季灭鼠和夏秋季灭蚊蝇为主要内容的病媒生物防制市场化服务内容,扩大到包括除“四害”的所有项目。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执法监督,对于违反《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立除“四害”监督员制度,市、县(市、区)爱卫办设除“四害”监督员,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聘任;各街道(乡镇)设除“四害”检查员,由街道(乡镇)爱卫会聘任,报县(市、区)爱卫办备案。监督员和检查员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除“四害”工作的监督检查;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工作;参与处理违反本通知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组织机构,配合各级爱卫会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要强化部门配合协调,形成除“四害”工作合力。 (二)加强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除“四害”工作中用于市场化防治、密度监测、效果评价、防鼠防蝇设施、抗药性监测、宣传发动、表彰奖励、骨干培训及社会公共场所灭杀活动等所需的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不断加大投入,确保除“四害”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全考评机制。各级政府及爱卫会要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对在除“四害”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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