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12 15:4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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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嘉委〔2011〕17号)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嘉政发〔2011〕48号),大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城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1.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形成以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核心的一区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对省级以上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由高新区分别按其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加快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和建设一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专项补助。 3.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重大研发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和产业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对获得国家和省资金补助的项目,按规定予以优先配套。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授权的发明专利,除按现有政策标准给予经费资助外,再对该专利授权后前三次年费予以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品牌、标准化建设给予奖励。 二、支持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条件 4.支持嘉兴科技城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建设。嘉兴科技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参照享受省级高新园区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区财政作相应配套)支持嘉兴科技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的发展,引导、扶持院校及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集聚入驻。 5.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及区内在孵企业对地方的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补助奖励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财政补助奖励。 6.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添置必备的研发、检测仪器设备和改善工作条件。 7.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我市学科引领和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实用性强、服务性高、开放性好的重点实验室。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对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的支持予以适当倾斜。 8.支持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组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鼓励企业在国(境)外独立创办或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我市企业到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境)外成功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市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给予我市投资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9.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优先予以办理入关手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面向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以研究开发共性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打造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链,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优势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1.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发展壮大一批重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为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企业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12.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建设。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对于新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适当资助。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直接计入成本。 三、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3.深化引进大院名校。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嘉兴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对新建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在嘉兴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并正常运作的,根据规模和层次给予500万元以内的适当资助。 14.落实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落实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15.鼓励企业承担重大项目。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科研院所共同申报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计划、国家支撑计划、863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示范工程等国家项目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对国家和省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给予经费配套。 16.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围绕加快全市经济社会领域的科技进步与创新,深化企业与科研院校的合作,依托各类创新载体和平台,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每年安排不低于8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对落户嘉兴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7.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18.加大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19.实施专利战略。鼓励和支持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创造、运用、实施和转化。对获得授权的各类专利予以补助。突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被认定为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不得重复补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建立向全市开放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适当补助。对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予以贴息支持。 20.实施品牌战略。对经国家、省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省着名商标给予奖励。对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且年度出口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21.实施标准化战略。支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对牵头制定(修订)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修订)并完成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鼓励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创新智力支持 22.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育力度。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有关政策意见,吸引支持海内外优秀人才来嘉兴创新创业。市财政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嘉兴创业的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经认定给予100~3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对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经认定给予30~100万元的创新资助,同时在购房补助、学术活动资助、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资助和优先照顾。 23.进一步创新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形成多种形式的“人才驿站”,让更多的高级人才通过短期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为嘉兴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开展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业创新驿站建设,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资助,对进创业创新驿站的博士后每位给予4万元的资助。 24.支持创新型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引导和支持高校开展弹性学制、订单式培养,建设适应我市产业结构的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结构体系。大力发展和改革职业教育,不断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社会服务。围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各类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 25.完善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支持实行期权、期股奖励和企业年金制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人员在合作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期间交流兼职,允许兼职人员兼职兼薪。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获得发明专利等条件作为科技人员评优评奖、评职晋级的重要量化指标。 六、完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金融结合 26.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科技进步和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在财政预算和决算中体现法定增长,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要确保财政科技经费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2个百分点左右,确保市科发资金每年有所增长,到2015年,各级财政科技经费占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5%。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在“十一五”1亿元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新增1亿元,累计达到2亿元,重点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自主创新载体与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家和省自主创新项目配套等。 27.建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十二五”期间,全市设立50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用于支持尚处在种子期的项目特别是科技孵化器内处于初创期企业的项目风险投资。投资限额为30~100万元,种子基金投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以回购、转让等方式收回。到期不能回收或回收无望的,经过专门评估审核,可作销减退出处理。 28.推进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全市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3亿元。发挥投资引导基金导向作用,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创业项目、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创业公司的投资,鼓励、引导和参与风险投资公司和民营企业在嘉兴组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和各类投资企业,形成科技风险投资规模20亿元。 29.推进科技担保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建立1亿元科技担保资金,组建若干家科技担保公司,鼓励各级金融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科技担保额达到10亿元。进一步完善科技担保体系,发挥和集聚各担保机构的资源优势,鼓励民间资本设立科技担保机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参股科技担保公司,促进科技担保与创业投资协同发展。 30.推进科技金融发展。鼓励银行机构探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组建科技银行1~2家,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单列贷款计划、单建审批通道、单设激励考核,吸收科技专家参与贷款评审,逐步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特征和需求的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 31.推进科技保险业发展。积极探索推进科技保险业发展,设立每年100万元的科技保险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以及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其他科技险种保险补贴等,分散和化解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 32.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内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市科技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 七、其他 33.本政策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和不重复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不叠加享受;同一事项涉及其他条线政策的,由企事业单位选择一个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以上各项涉及财政支出的,按归口部门资金支出渠道不变,并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34.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意见中已有实施管理文件的条款按已有文件执行;未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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