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12 16:4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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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关于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4〕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构建有关各方协作配合、部门齐抓共管、查处规范并举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查处取缔严重违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我市查处和监管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二、组织机构和考核机制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涉及众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和执法工作。各级政府对本区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牵头协调、工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由综治办、监察部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共同参与的督查机制,实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要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并考核。 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和综治办、工商局负责人为召集人,监察、公安、司法、消防、卫生、文化、环保、安监、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经信、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教育、体育、人力社保、农业经济、旅游、烟草、邮政、城管执法、盐务、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嘉兴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相关部门和工作职责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备案)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市县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之前,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取缔由原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六)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发行、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须文化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镇燃气经营、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燃气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质量技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等须经质量技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经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煤炭经营、融资性担保、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等须经经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成品油经营、拍卖、典当、生猪定点屠宰、报废汽车回收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配合工商部门查处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和零售药店定点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烟草生产经营等须经烟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或由工商部门会同、委托烟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十七)农业经济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动物检疫诊疗、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须经农业(林业)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旅游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教育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学前教育或开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及机构等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体育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等须经体育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司法部门:负责对从事法律服务等须经司法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和公共场所无证经营及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无照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已经政府授权并移交的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和市政公用管理中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项目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三)盐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盐资源开发、开办制盐企业等须经盐务管理部门许可、审查同意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信件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等须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经营电信业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信工程建设(含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及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等须经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六)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有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整治的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下力气认真抓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工作。 (二)讲究政策,注重实效。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和规范工作。对严重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大学生创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创造条件并督促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实现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进行登记注册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应免予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对待。 (三)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中出现的共性问题,牵头组织对查处难度较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合执法,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能,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沟通协作、齐抓共管,形成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的工作合力。要加强信息沟通,搭建职能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部门信息抄告制度,实现查处和监管工作信息的互通共享。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后果,努力提高公民依法经营意识,增加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认知度,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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