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周边区域(含“七一广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12 17:0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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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周边区域(含“七一广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周边区域 (含“七一广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周边区域(含“七一广场”)的综合管理,维护该区域的交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确保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周边区域(以下简称纪念馆周边区域)是指东至海盐塘路、南至中环南路、西至花园路、北至南溪路范围内的公共区域。“七一广场”是指东至张家门港河道、南至青龙港河道、西至金谷桥港河道、北至南溪路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凡进入纪念馆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区域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进入纪念馆周边区域的机动车辆,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七一广场”、会景园停车场、市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南湖路停车场、市体育中心停车场停放。 (一)会景园停车场、市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南湖路停车场由南湖名胜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管理; (二)市体育中心停车场由市体育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三)纪念馆周边区域人行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管理; (四)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西侧便道二轮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区域由南湖名胜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七一广场”、会景园门口及汽车停车场应设置南湖景区及其停车场示意图(含旅游班车线路示意图)或电子信息屏(显示停车位信息)。花园路体育中心南、北路口、迎宾桥南湖路口、南湖路景湖路口、烟雨路海盐塘路口设置相关停车场的引导标志。 第六条 对“七一广场”区域内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1、交通管制时间:8:30—21:00; 2、交通管制范围:烟雨路(凌公塘路—海盐塘路)及南湖革命纪念馆东、西两侧便道禁止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旅游公交专线车辆除外)和三轮车通行; 3、车辆绕行方式:过往车辆(含公交车)可从南溪路、花园路、凌公塘路、海盐塘路、宝莲路、中环南路等道路绕行; 第七条 由南湖名胜风景区管委会配备适量电瓶车,在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和各停车场之间为老幼病残游客提供往返接送服务。 第八条 南湖名胜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对“七一广场”东、西两侧出入口进入交通管控区域的车辆进行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七一广场”周边道路(包括烟雨路、南溪路、海盐塘路、花园路、宝莲路、广场路等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确保“七一广场”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负责对南湖名胜风景区管委会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规范管理执勤和提高管理效能。 第九条 纪念馆周边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划分为禁止区域和严控区域,其中,“七一广场”为禁止区域。 第十条 纪念馆周边区域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从事烧烤、摆设摊点、流动经商和兜售商品; 2、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或者乱扔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设立广告牌或悬挂广告,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划; 4、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砍伐树木以及破坏城市绿化、环卫设施等行为; 5、乞讨。 第十一条 禁止区域内管理以南湖名胜风景区管委会为主,对该区域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段综合管理,南湖区城管执法局进行业务指导并协助管理,其他相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范围内举办有关活动。 严控区域管理以南湖区城管执法局为主,负责落实管理和执法力量,加强对该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行政执法巡查力度,确保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南湖名胜风景区管委会要积极予以配合。 民政、公安部门应加强对乞讨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属地公安机关要合理布建治安巡逻力量,加强纪念馆周边区域治安巡逻,提高重点区域治安巡逻频率,依法、迅速、稳妥、高效做好相关区域内的警情处置,着力防范非法聚集活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异常上访事件的发生。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区域治安整治,防止治安乱点形成。严格落实职责,认真做好在相关区域内举行的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三条 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及周边区域内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的规定,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防盗、防火、防事故、防破坏为重点,落实内部治安管理责任,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南湖名胜风景区管委会要安装覆盖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内部及外部周边区域的动态视频监控系统,设立监控中心(指挥室),并加强相应的技能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巡逻防范活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配足内部安保力量,对入馆参观的游客落实安检措施,逢疑必查,严防违禁品、危险品带入馆内。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切实加强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及周边区域消防安全监管,经常性组织开展相关区域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在重大活动举办期间或重要接待任务时,“七一广场”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南湖名胜风景区管委会要配备必要的管理力量,加强对“七一广场”的综合管理。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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