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19-00003 | 文号: | 嘉医保〔2019〕75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31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嘉医保〔2019〕75号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和完善慢性病门诊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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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 号)及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和完善慢性病门诊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为5520元/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凭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以及出院小结等慢性病诊断材料和针对性用药处方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慢性病病种和用药备案后,至安置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取备案慢性病针对性药品可视同参保地相应慢性病门诊待遇执行。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待遇二级医疗机构调整为20%,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门诊待遇仍按嘉医保〔2019〕64号执行。
以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执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