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19-00005 | 文号: | 嘉医保〔2019〕32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31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嘉医保〔2019〕32号关于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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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文件,全面落实2019年省政府民生实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并与省文件一并实施:
一、病种范围
省确定的高血压等12种常见慢性病。
二、保障水平
1.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
2.基层门诊符合省慢性病门诊目录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60%,肺结核慢病门诊报销比例为70%;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0%;慢性病门诊指定药店报销比例为10%。鉴于我市精神卫生机构设置实际,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分裂症就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3.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封顶线为每年度1500元。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4日
《关于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