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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安全】嘉兴市某袜业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被依法查处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 2023- 02- 06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8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某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袜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液化石油气(主要成份丙烷)供气间采用“LPG”气化器气化方式向定型机设备提供能源(液化石油气)属爆炸危险场所1区,现场使用非防爆型的开关、插座、电气线路、灯具等电气设备,且可燃气体(甲烷)浓度检测报警器与需检测气体不匹配。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当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对袜业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11月9日,袜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袜业公司液化石油气供气间(爆炸危险场所1区)使用非防爆型的开关、插座、电气线路、灯具等电气设备,且可燃气体(甲烷)浓度检测报警器与需检测气体不匹配,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的相关要求。袜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对袜业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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