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行请注意~海盐已开出首张“机动车进入绿道”罚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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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气的日益晴朗,公园广场上散步锻炼的居民逐渐增多,他们漫步于公园绿道,感受春夏交接的美好天气,与此同时,执法队员们也在全力守护居民出行的快乐心情。 4月15日下午,武原分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武原街道水云庄园南侧古荡河--盐北河绿道内驶出一辆车牌为浙FH27XX的机动车。为明确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执法队员随即调取治安监控查证,该机动车为车主驾驶并进入古荡河--盐北河绿道,执法队员通过车辆信息找到车主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初步询问,该机动车进入绿道是由于小区业主庭院装修,而绿道位于业主庭院外侧,为贪图方便,便直接将机动车辆驶入院外绿道进行辅助装修作业,执法队员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车主进行教育劝导。目前,我局已对此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车主处以100元的罚款。 这是海盐局自《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以来查处的第1起“机动车进入绿道”案件。截至目前,针对有处罚权的6项不文明行为已立案查处6起,并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劝导、处罚力度,确保条例实施落到实处,营造出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法条速递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第五款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五)机动车进入绿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进入步行绿道;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车辆进入绿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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