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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25曝光案件

        发布日期:2020-08-17 10:49    浏览次数:

        1.南湖区秀舟热电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浙江秀舟热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南湖区凤桥镇大星村集体土地5143平方米,建造厂房。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及时将该违法用地线索移交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对浙江秀舟热电有限公司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涉事企业所占土地类型为耕地和城镇村工矿用地,土地性质为大星村的集体土地。经核对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 年12月19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5143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14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14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7145元。目前,该单位的罚款已解入南湖区财政局,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已移交凤桥镇人民政府。

        2.秀洲区杨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杨某于2019年5月,未经取得狩猎证的情况,在秀洲区新塍镇洛东思古桥非法猎捕青蛙(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秀洲分局对其作出没收非法猎获物、猎捕工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处罚均已执行到位。

        3.秀洲区张某滥伐林木案

        张某于2020年3月,在未办理任何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位于秀洲区新塍镇天福村的树木进行滥砍滥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秀洲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责令补种滥伐树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处罚均已执行到位。

        4.华夏幸福(嘉善)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8年4月,华夏幸福(嘉善)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嘉善县惠民街道优家村明珠路西侧嘉善县银福苑颐养中心南侧土地,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了绿道。经第三方测量,华夏幸福(嘉善)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土地总计面积为2098.73平方米,其中塑胶地面占地面积1219.88平方米,木质地面占地面积878.85平方米。经认定,华夏幸福(嘉善)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土地属集体农用地,占用面积2098.73平方米,其中耕地2074.56平方米。该宗土地规划性质为新增城镇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98.73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98.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2074.56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壹拾捌元肆角(31118.4元),处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24.17平方米非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佰肆拾壹元柒角(241.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陆拾元壹角(31360.1元)。目前,该案所涉及的罚没款已缴入嘉善县罚没款专户,涉及的土地及建筑物已移交嘉善县嘉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惠民街道办事处)。

        5.平湖市嘉兴卡玛箱包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嘉兴卡玛乔箱包有限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兴工路2988号北侧土地进行建设,新建建筑占地面积151.6平方米(建筑面积151.6平方米),棚(钢结构)19.5平方米,棚(简易)17.0平方米,围墙240.9米,非法占用总面积822.4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48.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774.4平方米),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1月移交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查处。2018年12月,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企业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22.4平方米,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占地151.6平方米建筑(建筑面积151.6平方米),棚(钢结构)19.5平方米,棚(简易结构)17.0平方米,围墙240.9米,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共822.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12336元。目前,该单位的罚没款已缴入省财政支付中心,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已移交平湖市财政局。

        6.海盐滨海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海盐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西塘社区集体土地。该土地现状为道路,主要为东海大道西延伸段,东西侧为东海大道,南北侧为空地,占地面积为6018平方米,地面用柏油硬化,已投入使用。经调查,该地块为海盐县西塘桥街道西塘社区集体土地占地面积为6018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5485平方米,农村道路面积533平方米。该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符合西塘桥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涉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处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01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万零贰佰柒拾元整;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01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设施。目前,该案所涉及的罚没款已收缴至海盐县财政专户,涉及的土地及建筑设施已移交海盐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7.桐乡市章某某非法占地案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接到桐乡市扫黑办交办的相关事项,称“在屠甸镇荣星村有违章建筑,政府部门不敢处理他,至今未拆”,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位于屠甸镇荣星村的涉事房屋原为章某某的爷爷于1986年申请建造,批准占地面积196.67平方米。2006年章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了旧房建造了现有的三幢平房和修建了围墙。经实地测量围墙共圈占土地面积1856.9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91.82平方米,建筑面积391.82平方米。全部不符合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章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1856.94平方米土地;责令章某某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章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拒不履行,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向桐乡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由屠甸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8.秀洲区中江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嘉兴中江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南湖区东栅街道九曲村土地3642.31平方米,建造凌公塘路与亚欧路交叉口绿化公园。涉事企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嘉兴市自然资源局南湖分局及时将该违法用地线索移交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5日依法对嘉兴中江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土地类型是耕地和交通用地,土地性质是九曲村的集体土地及部分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 年6月4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3642.3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642.3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642.3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4634.65元。目前涉事企业的罚款已解入南湖区财政局,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已移交大桥镇人民政府。

        9.桐乡市徐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桐乡市徐某某未经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以60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另案处理)出售非洲灰鹦鹉壹只,交易地点为位于桐乡市濮院镇的徐某某的水果店,付款方式为微信转账,交货方式为当场交货。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徐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整;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的罚款,计人民币8000元整。目前徐某某已缴清罚没款计14000元,涉事野生动物已获得妥善处理。

        10.嘉善县罗星街道钱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嘉善县罗星街道钱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03年非法占用嘉善县罗星街道钱桥社区苏家浜小区173号东侧土地,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了构筑物。2017年底因国卫创建对道路与围墙之间的空地进行了硬化。经第三方测绘,涉事企业非法占地的土地总计面积为621.82平方米,其中水泥地占地面积621.82平方米。所占土地均为耕地,属集体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涉事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21.8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为621.82平方米的水泥地),恢复土地原状;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25元,计人民币15545.5元的罚款。同时向中共罗星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在本案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书。由于涉事企业拒不履行。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向嘉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嘉善县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由罗星街道负责实施。目前,该案涉及的罚没款已全部缴纳至嘉善县财政专户,罗星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对涉事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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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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