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2、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电话:0573-82208114 传真号码:0573-82208114 通信地址:展望路1号经投大厦A楼 邮政编码: 314000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 地址:http://jxedz.gzwbqjgs.com/。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到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嘉兴门户网站或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上直接填写《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本机关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后,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室,当场提出申请。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嘉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区链接相关栏目网址。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组配分类、发布机构、顺序号、索引号、公开方式、公开日期、主题分类、正文等内容。 (五)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六)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涉及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也可以向嘉兴市信访局提出(联系电话:0573-12345,通信地址:嘉兴市广场路1号,邮政编码:314050);还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